国家税务局关于铁道部所属单位对外出租房产征收房产税问题的批复
【时 效 性】 |
国税地函发[1991]4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175 |
【实施日期】 |
100104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全国 |
【首选类别】 |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
国税地函发[1991]4号
广州市税务局: 你局税三[1991]881号《关于铁道部所属单位对外出租房产交纳房产税问题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我局国税函发[1990]924号《关于外单位使用铁道部所属单位的房地缴纳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是对“七五”期间铁道部所属单位征免土地使用税所作的补充规定,有关房产税问题,财政部(86)财税字第326号、第340号文件已经作了规定。至于铁道部所属单位出租给铁路系统外的单位使用的房产,不属于自用的房产,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照章征收房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