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苏国税函[2007]164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15 | |
【法规层次】 | 106 | 【文 号】 | 江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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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
镇江市国家税务局:源自东奥会计在线
近接《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凯阳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提取2006年度总机构管理费问题的批复》(京国税函[2007]83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115号)的规定,凯阳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2006年度在0.51万元的限额内按不超过其收入2%的比例上缴的总机构管理费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标准部分应进行纳税调整。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OO七年四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