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银行关于修改对非居民旅客征收个人物品进口税适用币种的通知
【时 效 性】 |
发布时间:2011-01-27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国家 |
【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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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单位】 |
175 |
【实施日期】 |
海关法规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全国 |
【首选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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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选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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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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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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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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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银行公告
为规范对非居民旅客征收个人物品进口税适用币种的管理,现决定废止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银行联合发布的《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银行关于修改对非居民旅客征收个人物品进口税适用币种的通知》(署监二〔1993〕526号),该规范性文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