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策法规库>其他法规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税收“以奖代补”资金的批复

【时 效 性】 川府函[1997]181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15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四川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一、按现行分级负责的财政管理体制,省财政只能是就省财政取得的实得利益部分进行奖励。对各地税务部门如何奖励,由各地政府自行决定。

    二、为加强省级工商税收入管理,调动征管积极性,由省财政每年对省国税和省地税直属征收分局的工商税收征收目标进行考核与奖励,其奖励经费可用于改善分局的税收征管基础设施。

    三、为提高各地征收省级收入的积极性,对稽查机构查处的偷、漏、骗税,省财政按查补入库数的10%给予补助。各地组织的省级收入奖励可以通过税务稽查补助经费解决。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