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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新疆大酒店有限公司加速提取部分资产折旧的请示》的批复

【时 效 性】 新国税外字[1997]64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8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新疆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你局市国税二字[1997]129号《关于上报新疆大酒店有限公司加速提取部分资产折旧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四十条 第三款仅适用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因此新疆大酒店不适用本条 款进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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