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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烟草企业不实行上交管理费办法的通知

【时 效 性】 苏国税发[1995]278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8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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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常熟、泰州市国家税务局:

    在1994年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中,一些地区反映,未经财税机关审批核审,我省部分地区烟草公司向上级烟草公司上交行政管理费问题。经商省烟草公司,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鉴于各级烟草公司都为经营实体,为不增加基层企业负担,自今年六月一日起,我省烟草行业不再实行上交行政管理费办法。凡上交的管理费一律不得税前扣除。

    2、凡在今年五月底前已上交管理费的烟草企业,经省辖市国家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可在税前扣除。上级烟草公司集中的管理费的使用范围限于:会议费、培训费、业务宣传费以及经省辖市以上国家税务机关批准列支的其他费用,但不得用于购置固定资产等。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五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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