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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经济违法违章案件非法所得计算方法扣税问题的答复

【时 效 性】 深工商[1999]227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175 【实施日期】 工商法规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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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经济违法违章案件非法所得计算方法扣税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1999]第327号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投机倒把违法违章案件非法所得计算方法扣税问题的请示》(深工商[1999227)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经济违法违章案件时,对行为人在作出处理决定前已缴纳的税款,应在计算非法所得时予以扣除。对由于行为人不配合调查,拒不提供缴纳 税款的有关材料,从而难以确认其是否缴纳税款或缴纳税款的具体数额的,可在计算非法所得时,暂不予以扣除。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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