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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单位和个人征收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后规定入库级次的通知

【时 效 性】 [87]财预字81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北京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财政、税务各分局、各区县财政局、县税务局:

    根据市政府京政发〔1986〕165号通知,现将我市征收一九八七年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的入库级次规定如下:

    一、对中央单位和市属单位(包括集体企业)交纳的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作为市级收入,缴入市库。

    二、对区、县属单位和个人交纳的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作为区、县级收入,缴入区、县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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