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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使用福州、厦门、莆田、宁德港口岸新增外贸作业点的通知

【时 效 性】 闽政文[2009]29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9100
【法规层次】 121 【文  号】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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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福州、厦门、莆田、宁德市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关于已开放港口口岸新建码头启用等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2002]120号)要求,省口岸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对福州、厦门、莆田、宁德港口岸开放范围新增外贸作业点进行了验收。经省政府研究,同意启用福州、厦门、莆田、宁德港口岸开放范围有关新增外贸作业点。现予公布:

  一、福州港口岸

  长乐海星造船厂码头,中盈港务公司青州8号泊位,福建鑫通码头有限公司码头3、4号泊位。

  二、厦门港口岸

  嵩屿码头1号、2号、3号泊位,海沧码头4号、5号、6号、7号泊位。

  三、莆田港口岸

  中海福建LNG十万吨级专用码头。

  四、宁德港口岸

  大唐宁德电厂码头,城澳3号毛角石码头。

  二○○九年一月二十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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