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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粮棉油收购资金贷款稽核处罚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 效 性】 农发行字[2000]7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银行法规
【法规层次】 109 【文  号】 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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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总行营业部:

    现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粮棉油收购资金贷款稽核处罚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总行反映。

    附件: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粮棉油收购资金贷款稽核处罚暂行办法

    附件: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粮棉油收购资金贷款稽核处罚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粮棉油收购资金贷款管理,防止收购资金流失和挤占挪用,确保收购资金持续稳定地封闭运行,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法规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级稽核部门对违反粮棉油收购资金贷款管理和使用规定的系统内分支机构(下称被稽核单位)和个人(下称责任人)实施处罚。

    第三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级稽核部门在同级行长领导下,依照规定独立行使稽核处罚权,稽核部门和稽核人员必须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本办法。

    第四条  对违反国家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粮棉油收购资金贷款管理和使用规定的被稽核单位,依据事实和情节给予下列相应的处理和处罚:

    (一)责令限期纠正违规事项和进行整改;

    (二)没收违规所得;

    (三)扣减费用支出计划指标;

    (四)通报批评。

    以上处理和处罚可以并处。

    第五条  对违反国家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粮棉油收购资金贷款管理和使用规定的责任人,依据事实和情节给予下列相应的处理和处罚:

    (一)没收非法所得;

    (二)赔偿损失;

    (三)通报批评;

    (四)罚款;

    (五)建议给予行政处分。

    以上处理和处罚可以并处。

    第六条  对有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嫌疑的,应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章  稽核处罚内容

    第七条  被稽核单位有下列问题的,除责令其纠正违规事项,限期收回被挤占的收购资金,没收违规所得外,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处理和处罚。

    (一)通过唆使或暗示等方式与企业合谋挤占挪用收购资金的,对有关责任人分别处以1000 ̄5000元罚款,同时建议给予记大过以上行政处分;

    (二)银行自身挤占挪用收购资金用于购建固定资产、对外投资等违规用途的,按挤占挪用额的5% ̄10%扣减被稽核单位费用支出计划指标,并建议给予有关责任人记大过以上行政处分;

    (三)超范围发放贷款的,对有关责任人分别处以800 ̄4000元罚款,同时建议给予严重警告以上行政处分;

    对本条(一)、(二)、(三)款有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嫌疑的,应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违反规定,违规拆出资金或未经上级批准,擅自拆入资金的,对被稽核单位按违规金额的1% ̄4%扣减费用支出计划指标。对有关责任人分别处以600 ̄3000元罚款,并建议给予警告以上行政处分;

    (五)对信贷管理台帐和统计数据弄虚作假,骗取荣誉、奖励的,要建议有关部门取消其荣誉,收回奖励,同时要对有关决策责任人处以200 ̄1000元罚款。

    第八条  有下列问题之一的,除责令其限期纠正违规事项和进行整改、收回违规资金外,视情节轻重,对被稽核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分别停发1 ̄12个月的奖金。

    (一)由于被稽核单位监管不力,企业出现降价亏本销售、赊销、坐支现金、多头开户、齐占挪用收购资金,发现后又未采取措施进行制止或未按规定实施信贷制裁的;

    (二)对财政已拨补到位的补贴资金和消化新、老财务挂帐的资金,未按规定及时分解进行收息、收贷,造成资金流失的;

    (三)对企业归行调销回笼资金未按规定及时通知、分解并足额收贷、收息的。

    第九条  有下列问题的,除责令其对违规事项限期进行整改外,视情节轻重,对被稽核单位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

    (一)资金头寸长期严重超限额,按实际超计划多占资金造成的利差损失,等额扣减费用支出计划指标;

    (二)利用各种方式,故意隐瞒、少报资金头寸,按隐瞒、少报资金头寸额所造成的利息损失,等额扣减费用支出计划指标。

    第十条  有下列问题之一的,责令其限期纠正违规事项或限期对违规事项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对被稽核单位及其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

    (一)未及时测算资金头寸,影响收购资金发放的;

    (二)往来资金清算不及时的;

    (三)虚放贷款空占信贷规模的;

    (四)未经上级行批准,擅自超计划发放贷款的;

    (五)未按规定核打收购码单,不按收购进度据实发放贷款的;

    (六)贷款借据、合同等手续不合规的;

    (七)贷款管理台帐不健全、登记不及时、数据不准确的;

    (八)未按规定建立和使用收购资金管理专用帐户的;

    (九)未按规定要求对企业粮棉油库存进行检查的;

    (十)用收购资金贷款收息的;

    (十一)用系统内借款垫交系统内借款利息的。

    第三章  稽核处罚管理

    第十一条  违规行为责任人的确定与划分:

    (一)经办人员和部门、单位领导(或负责人)及有关人员,谁直接违规,谁就是责任人。

    (二)部门或单位领导(或负责人)指令或强迫经办人员进行违规活动的,部门或单位领导(或负责人)为责任人;经办人员对违规问题不抵制或未向上级反映情况的,经办人员同为责任人。

    (三)由于经办人员、部门或单位等提供虚假情况,导致决策失误,造成不良后果的,提供情况的经办人员、部门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责任人。应由决策单位进行事前调查而未履行职责,偏听下级提供情况导致决策失误,造成不良后果的,决策人为责任人。

    (四)集体研究作出违规决定的,参加研究的主要负责人为责任人,参加研究未提出反对意见的其他人员,同为责任人。

    (五)违规行为责任不清时,经办人员与其直接分管领导同为责任人。

    第十二条  被稽核单位或责任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从重处罚:

    (一)拖延、阻碍、拒绝稽核检查的;

    (二)提供虚假资料的;

    (三)匿藏、转移、毁弃有关报表、帐簿、凭证和其他有关证据的;

    (四)屡查屡犯的;

    (五)拒不执行稽核处罚决定的;

    (六)打击报复稽核人员的。

    第十三条  被稽核单位或责任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从轻处罚或免于处罚:

    (一)稽核之前,自己主动查出违规问题,并及时纠正、如实汇报的;

    (二)违规问题情节轻微,稽核部门查出后能认真检讨并及时纠正的;

    (三)积极配合稽核检查的;

    (四)本单位或个人抵制无效,被迫违规后主动向上级报告的。

    第十四条  稽核处理处罚决定,由稽核派出单位领导审核,报同级主管行长签发后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或拒绝执行稽核处理决定。无故不及时执行的,稽核部门应将情况书面报告本级行党委和上级稽核部门。被稽核单位或责任人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15日内,向上一级稽核部门申请复议;超过规定期限,视同对处理决定的认可。上级稽核部门要在接到复议申请后30天内进行复议,并将复议意见通知申请复议人。在复议期间,原处理决定照常执行。

    第十五条  所有罚没款项均由稽核派出单位下发《稽核处罚通知书》(格式见农发行字〔1998〕157号文),由稽核派出单位的会计部门负责办理具体手续。

    扣减被稽核单位的费用支出计划指标,由稽核派出单位通知被稽核单位,同时通知同级会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对个人的收缴款和罚款可由被处罚人在规定期限内主动缴纳,或由所在单位在被处罚人工资中扣收,由稽核派出单位的会计部门专户管理。

    第十六条  会计部门应对被稽核单位的罚扣费用支出计划指标和罚没款的执行情况,及时反馈同级稽核部门。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业务委托其他银行或金融机构代理的,对代理行或金融机构单位和个人在粮棉油收购资金贷款管理和使用中的违规违纪行为,稽核派出单位可建议其上一级行比照本办法实施处罚。

    第十八条  对本办法中没有明确处罚规定的违规违纪行为,可参照相关处罚尺度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粮棉油政策性收购资金稽核处罚实施办法(试行)》(农发行字〔1997〕13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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