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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水产种苗生产经营收入征收农业特产税问题的批复

【时 效 性】 财税字[1998]161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15
【法规层次】 120 【文  号】 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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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对水产种苗生产经营收入应否征收农业特产税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水产收入应包括各类水产品的生产经营收入。水产种苗属于应税水产品,它可以做为水产品生产的中间产品,也可以做为直接向社会销售的商品,其生产经营所得收入应征收农业特产税。

    鉴于我国水产种苗种类多、分布广的特点,为便于照顾各地区不同情况,现研究决定,对水产种苗征收农业特产税问题,可按照水产种苗经济效益高的多征税,效益低或属于国家鼓励发展的予以适当照顾的原则,在国家规定的征税标准内,由你省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具体确定水产种苗的征免税政策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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