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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减免项目管理的通知

【时 效 性】 成地税函发[1997]147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土地增值税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四川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现将《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减免项目管理的通知》(川地税函发[1997]233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普通标准住宅项目,凡交易额达到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其征管地税机关应严格审核,并上报市局审核后,报省局审批。征收地税机关凭上级税务机关批文为纳税人办理有关免税事宜。

    二、对于1994年1月1日前签订的房地产转让合同,须经征管地税机关审核后,报区(市)县一级地方税务局审批。

    三、关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以前签订的房地产开发合同(立项合同)项目的确认及自94年起五年内首次转让房地产的减免,由所属区(市)县级地方税务局或分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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