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成地税函发[1997]147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土地增值税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四川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现将《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减免项目管理的通知》(川地税函发[1997]233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普通标准住宅项目,凡交易额达到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其征管地税机关应严格审核,并上报市局审核后,报省局审批。征收地税机关凭上级税务机关批文为纳税人办理有关免税事宜。
二、对于1994年1月1日前签订的房地产转让合同,须经征管地税机关审核后,报区(市)县一级地方税务局审批。
三、关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以前签订的房地产开发合同(立项合同)项目的确认及自94年起五年内首次转让房地产的减免,由所属区(市)县级地方税务局或分局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