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策法规库>其他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

【时 效 性】 桂地税发[1999]123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15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广西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区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稽查收入"专户管理及有关税收会计统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9]7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情况补充规定如下:

    一、对于"税务稽查收入"专户的建立,仅限于县以上(含县)稽查局,并报经同级国库同意后开设。

    二、县以下的稽查机构或所属征收部门的内设稽查机构不能设立"税务稽查收入"专户。

    以上通知,请一并遵照执行。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