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粤府〔2011〕113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151 | 【实施日期】 | 101103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广东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26号)的要求,“十二五”期间,我省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 指标必须从2010年的0.664吨标准煤/万元下降到2015年的0.544吨标准煤/万元,降幅为18%.为确保完成国家下达的任务,省政府对全省节能指标计划进行了分解,制定了《广东省“十二五”期间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指标计划分解方案》(以下简称《分解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十二五”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指标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约束性指标,各地级以上市政府必须严格执行,确保完成《分解方案》确定的本市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指标。
二、各地级以上市政府要将《分解方案》确定的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指标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绩效考核和政绩考核的重要指标,纳入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分解落实到各县(市、区)及有关重点企业。要制订具体实施方案,明确责任主体,层层抓好落实。省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能分工,加强对各地节能工作的指导和督促检查,密切跟踪《分解方案》执行情况。
三、“十二五”期间,省政府每年将对各地级以上市政府执行《分解方案》的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对未按计划完成节能指标的市,严格落实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省政府将对《分解方案》执行情况进行中期评估,并于2015年进行期末考核。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