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湘国税函第67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湖南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根据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征收管理司《关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使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公交管〔1999〕84号)文件精神,现将我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1998年12月31日以前购买的车辆,车主持旧版销售发票申请办理机动车初次登记的时间延长到1999年5月31日。1999年6月1日以后, 车主仍持旧版销售发票申请办理机动车初次登记的,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所不再办理。
二、1999年1月1日以后购买的车辆,车主必须凭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到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所办理初次登记。旧版销售发票不得作为车辆登记的凭证。
三、车主申请办理机动车初次登记所持发票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应到原销售单位换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并交还原取得发票的所有联次。
四、机动车销售单位应根据车主的要求,为购货方换开发票,不得拒绝换开或加价换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