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桂国税发[1997]75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109 | 【文 号】 | 广西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调整后若干具体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39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补充明确: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从1997年1月1日起提高为8%,所指时间为税款所属期。国家税务局征收的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票的税率栏应填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