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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电力、天然气的查补税款人库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川国税函发[1996]47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四川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地、市、州国家税务局:

    去年十一月,我局针对电力、天然气生产经营特点及财务核算体制,以川国税发[1995]223号文件布置了对全省电力、天然气进行增值税专项检查的工作。

    专项检查历时35天,得到了各级国税机关的高度重视。各级局领导亲自部署和组织、指挥、协调,使专项检查工作得以顺利进行,并取得了好成绩,达到了预期的目的。这次专项检查,全省共抽调200多人参加,共检查专用发票和其他扣税凭证158800多份,查出不符合政策规定的专用发票和其他扣税凭证1900余份、税额1323.6万元。

    为了鼓励各地的检查积极性,也考虑到这次专项检查中出现的特殊情况,经省局研究决定,各地检查出的应补缴税款,一律就地补征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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