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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1999年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工作的通知

【时 效 性】 湘国税函第11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0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湖南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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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为了做好1999年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工作,规范和加强增值税管理,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各级国税机关应加强对年审工作的组织和领导,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局关于年审的有关规定开展年审,保证1999年度一般纳税人年审工作顺利完成。

    二、1999年度一般纳税人年审的对象是1999年12月31日以前已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包括临时认定的一般纳税人)。

    三、对经过年审合格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其年审合格证书和发票购领簿上不再加贴一般纳税人年审合格标识。

    四、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涉外企业,除长沙地区的由省局涉外分局终审外,其他各市、州的涉外企业仍按原规定由各市、州国税局税政法规科终审。

    五、年审工作结束后,各地应认真进行总结,并将年审的组织实施情况、年审中发现的问题和建议,以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户数统计报表》(格式见附件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分类情况统计报表》(格式见附件2)、《1999年度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额统计报表》(格式见附件3)于2000年5月底前报省局(流转税管理处)。

    附件1:略

    附件2:略

    附件3:略

    关键词:一般纳税人、年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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