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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办法》的通知

【时 效 性】 成地税函发[1999]87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四川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办法》(国税[1998]156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市局及各区(市)县局在征收大厅设立公告专栏。市局公告专栏由各征收分局及稽查局提出公告案件,报市局稽查处初审,并经市局审批后,由稽查处统一组织发布;各区(市)县局的公告案件由各区(市)县局统一审批,稽查局组织发布,并报市局稽查处备案。

    二、重大或者其它具有典型意义的税务违法案件,需印发新闻通稿或者召开新闻发布会进行公告的,市及区(市)县局稽查局、市局各征收分局,应将案件公告内容及案件案卷材料报市局稽查处,经市局批准后,由稽查处组织公告。

    三、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稽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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