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云税四字[1989]101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2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云南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玉溪地区税务局:
你局[1989]玉税三字第352号《关于对临时经营者加成征收的营业税是否随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我们意见如下:根据财政部(84)财税一字第210号通知规定:“对临时经营者征收的营业税需要加成的。可以在一到十成的幅度内加成征收”。以上规定主要是发挥税收对临时经营收入的调节作用,故对临时经营税随征收的加成部份应视为营业税的正税。同时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