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冀国税所发[1998]30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银行法规 | |
【法规层次】 | 109 | 【文 号】 | 河北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1998年度农村信用社会计决算工作意见的通知》(银发[1998]581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情况做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8]140号文件规定,已划归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的城市信用社,由于只是隶属关系的改变,企业性质并没有发生变化,因此,新划转的城市信用社,在没有新的规定之前暂不执行农村信用社的有关财务、税收政策,仍执行原城市信用社相关财务、税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