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地方税务局关于预售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是否申报纳税的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
黑税联字[1995]8号 |
【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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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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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 |
土地增值税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黑龙江 |
【首选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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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选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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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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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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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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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预售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应按规定预交土地增值税。并及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对于预收业务发生频繁的,可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定期申报纳税,但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对于扣除项目可暂按预算成本、费用和预售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待办理决算后,多退少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