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浙地税二[1999]188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9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浙江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二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对总局文件中第二条“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征税问题”,因我省对公务用车等改革尚未到位,对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还需作进一步的调查测算,因此,这条规定暂缓执行。对有的地区公务用车等制度已开始改革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本地发生的实际情况,作一些调查研究,并将情况及时报告省局,以便统一作出规定。
(编者注:浙地税发[2001]118号对通讯费补贴有新规定。)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九年六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