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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重庆市联运总公司营业税纳税地点的通知

【时 效 性】 重地税发[1997]50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2
【法规层次】 106 【文  号】 重庆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渝中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北碚区地方税务局:

    根据重地税发[1995]138号文件规定在总机构所在地缴纳营业税已不适应征管要求,现就营业税纳税地点重新调整及有关问题通知明确如下:

    一、鉴于市联营总公司不属专业运输公司,应属服务业征税范围,重地税发138号文件中,对市联运总公司在总机构所在地缴纳营业税办法改为在分公司所在地就地缴纳,其余三家专业运输企业的运输收入继续维持在总机构统一缴纳营业税。

    二、各分公司所属站、点、代办处,在各区、县均互有交叉,为便于征管,由分公司向所在地区(市)县地税局统一缴纳服务业营业税。

    三、分局接通知后,抓紧时间与市联运总公司或市局联系衔接,不得造成漏户。

    四、执行日期从一九九七年元月一日起。

    五、市联运总公司分支机构纳税地点明细表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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