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沪税政二[1987]98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车船税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上海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区税务分局,各县税务局,直属第四税务分局:
现将财政部税务总局(87)财税征字第003号《关于实行<车船使用税纳税记录卡>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希知照。对《车船使用税记录卡》(以下简称《记录卡》)的使用,经研究,今年本市车船暂不制发《记录卡》,仍按我局制发的“纳税标志”代用。从一九八八年起,对本市车船将使用《记录卡》。《记录卡》由市局统一制发,请各区、县局将现有征税车船和免税车船数量于七月底前报市局以便印制,纳税记录卡和免税手册(统计表附后)。
特此通知。
上海市税务局
一九八七年五月十一日
车船使用税《纳税记录卡》和《免税手册》数量统计表
项目 车船种类 | 征税车船(辆只) | 免税车船(辆只) | 合计 |
一、机动车辆 | |||
1 、乘人汽车 | |||
2 、载货汽车 | |||
3 、拖拉机拖车 | |||
4 、三轮摩托车 | |||
5 、二轮摩托车 | |||
6 、轻便摩托车 | |||
二、机动船舶 | |||
三、非机动船 | |||
总计 |
填表单位 填表人 日期
关于实行《车船使用税纳税记录卡》的通知
(87)财税征字第0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近据一些省、市税务部门反映,在对车船使用税的征管工作中,由于车船使用税是由纳税人所在地税务机关征收,完税证一般都在车船使用单位入帐,造成外出行驶的车船没有完税证明,给纳税检查工作带来一定的困难,并发生了本地已税车船在外地被重复征税的情况,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以利于各地税务检查工作的顺利开展,经研究决定过缴纳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人建立《车船使用税的纳税记录卡》(以下简称《记录卡》)、《记录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基层税务机关视同完税证管理,与完税证同时颁发并加盖机关完税印章。(记录卡)由车船使用人保存。并随车船用行,以省税务机关查验。《记录卡》的具体执行日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但最迟应于一九八七年七月一日起实行。
一九八七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