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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龙眼、杨桃、番石榴等水果收入征收农业特产税的通知

【时 效 性】 琼地税发[2000]68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20 【文  号】 海南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直属地方税务局:

    龙眼、杨桃等水果种植目前在我省已逐步形成规模,而且也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番石榴是我省的传统水果,种植更为普遍。

    《海南省农业特产税征收办法》(琼府[1994]85号)对水果部分仅列举了菠萝、芒果、香蕉、荔枝、柑桔、橙等6种水果征税,未列举的不予征税。为了统一税收政策,调节收入,平衡经济作物间的税负,增加地方财政收入。根据《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同时经请示省政府同意,决定从 2000年1月1日起对龙眼、杨桃、番石榴等其它水果收入一律按“其它水果”品目依10%生产率在生产环节征收农业特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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