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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太湖主要入湖河流实行双河长制的通知

【时 效 性】 苏政办发〔2008〕49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155 【实施日期】 101103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江苏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有关市、县人民政府,省太湖水污染防治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为扎实推进太湖水污染防治工作,确保实现《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总体方案》提出的目标任务,根据太湖流域河网密布,水系复杂,入湖河流普遍跨不同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必须加强指导、统筹协调、深入推进入湖河流的综合整治。省人民政府决定,对15条入湖河流实行“双河长制”,分别由省政府领导、省太湖水污染防治委员会部分成员和有关厅局负责同志担任省级层面的“河长”,地方层面的“河长”由河流流经的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河长”的主要责任是:组织编制并领导实施所负责河流的水环境综合整治规划,协调解决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抓好督促检查,确保规划、项目、资金和责任“四落实”,带动治污工作的深入开展。

附件:太湖主要入湖河流省级层面“河长”名单

  

二○○八年六月十三日

文件下载及其附件:苏政办发〔2008〕49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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