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京财预[1990]1810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工商法规 | |
【法规层次】 | 123 | 【文 号】 | 北京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区、县财政局、环卫局:
为加强卫生监督员执行严禁乱吐、乱扔乱倒废弃物规定的罚款的财务管理,促进街道办事处和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等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经研究决定:各单位卫生监督员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严厉禁止随地吐痰、随地乱扔乱倒废弃物的规定》执行处罚的罚款,全部上交街道财政,80%做为各单位维护环境卫生的专项费用,20%用于街道办事处管理本地区市容环境卫生的各项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