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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环境卫生管理局关于卫生监督员执行严禁乱吐、乱扔乱倒废弃物规定的罚款上交街道财政的通知

【时 效 性】 京财预[1990]1810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工商法规
【法规层次】 123 【文  号】 北京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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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各区、县财政局、环卫局:

    为加强卫生监督员执行严禁乱吐、乱扔乱倒废弃物规定的罚款的财务管理,促进街道办事处和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等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经研究决定:各单位卫生监督员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严厉禁止随地吐痰、随地乱扔乱倒废弃物的规定》执行处罚的罚款,全部上交街道财政,80%做为各单位维护环境卫生的专项费用,20%用于街道办事处管理本地区市容环境卫生的各项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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