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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关于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

【时 效 性】 京民优发[1999]301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北京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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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

    现将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1999〕39号)转发给你们。在职二、三等革命伤残人员的保健金请按《通知》规定执行,在乡老复员军人的补助标准,请按市民政局、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京民优发〔1999〕289号)执行。革命伤残人员调标所需经费另行下拨。请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通力合作,尽快组织落实。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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