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皖地税政三字[1997]561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15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安徽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行署、市、县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计委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石油化工行业税目注释单项(单位)工程详目更改的通知》(计办投资[1997]711号)精神:国家计委、国家税务总局于1996年2月以计投资[1996]312号文联合印发了《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石油化工行业税目注释》。该文件第22页“醇类生产装置”中的第12页项应为“氨基醇装置”(原错印为“氯基醇装置”)。特此更正。
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