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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石油化工行业税目注释单项工程详目更正的通知

【时 效 性】 皖地税政三字[1997]561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15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安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行署、市、县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计委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石油化工行业税目注释单项(单位)工程详目更改的通知》(计办投资[1997]711号)精神:国家计委、国家税务总局于1996年2月以计投资[1996]312号文联合印发了《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石油化工行业税目注释》。该文件第22页“醇类生产装置”中的第12页项应为“氨基醇装置”(原错印为“氯基醇装置”)。特此更正。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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