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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周口泰勇公司1998年超税负返还的批复

【时 效 性】 豫地税发[1999]125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2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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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周口地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豫周地税退字[99]1号文“关于周口泰勇公司超税负返还申请”收悉。经审核,特对该公司作以下批复:

    该公司98年营业额9923587元,应纳营业税496179.35元,实纳营业税496179.35元。按照《工商统一税条例》计算同期应纳工商统一税及附加250570.56元,税负增加245608.79元。同意退还该企业9 8年营业税245608.7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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