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青地税函[2000]16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全国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地税二分局:
你局请示的“对企业房产、土地、车船发生变化后,未按规定期限到税务机关办理变更手续的,如何进行处罚”问题,经请示省局,现批复如下:纳税人发生变动住址、转移产权、扩大或改装变动房屋原值,改变车辆用途、新增车辆等情况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当地主管地方税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处罚。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