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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未按规定期限办理房产、土地、车船变更登记手续有关问题的批复

【时 效 性】 青地税函[2000]16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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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地税二分局:

    你局请示的“对企业房产、土地、车船发生变化后,未按规定期限到税务机关办理变更手续的,如何进行处罚”问题,经请示省局,现批复如下:纳税人发生变动住址、转移产权、扩大或改装变动房屋原值,改变车辆用途、新增车辆等情况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当地主管地方税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处罚。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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