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发票认证工作的通知
【时 效 性】 |
新国税流字[1998]65号 |
【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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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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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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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新疆 |
【首选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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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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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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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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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逐步推广运行,对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同时也提高了税务机关对假票、“真票假开”等犯罪行为的防范能力。因国家税务总局计划2000年在我区推行金税二期工程,故增值税专用发票交叉稽核系统目前暂不能运行。特要求各地严格依照区局《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操作规程》中有关规定,对企业取得的抵扣联(经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逐一认证,认证无误后方可准予抵扣;凡未经认证的,一律不予抵扣。同时要求纳人防伪税控系统的企业按时上报大面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抵扣明细表和数据软盘等附报资料,数据暂存放在各地的服务器中,待金税二期工程开通运行后,再做交叉稽核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