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湘地税发[1999]62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湖南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发放到人的工资及工资性被助支出,原则上应与当年财政拨付行政事业单位的个人经费基本保持一致。
二、一般性公用经费和行业性经费支出,按照总机构上年支出的合理基数,并考虑当年具体增减因素确定。
三、一次性支出项目,在报送管理费审批计划时,要作单独说明,作为特殊情况一次性解决,不得作为以后年度的提取基数。
四、总机构管理费支出应严格按照税收法规、财务制度规定的标准执行,年终有结余的,要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并在上报下一年度管理费时,作出相应的调减计划。
五、申请收取管理费的总机构,应于每年5月底前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递交报告,并报送规定的有关资料。
六、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的审批权限,仍按湘地税函[1996]259号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