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94)桂财注协字第13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9100 |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广西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根据广西会计师事务所今年一月请示该所计提几项基金提取标准问题,经向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请示同意,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一、责任风险基金,职工住房基金,事业发展基金,各按业务收入的10%计提;
二、待业保险金、退休养老金,应按在编人员工资总额,根据当地劳动部门有关规定计提。
以上各项从1994年1月开始试行,列入当月本所业务支出,并按规定使用。如国家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区税务局桂税发(1994)245号转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