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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公用电话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时 效 性】 苏地税发[1998]1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2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江苏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税发[1997]16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公用电话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对邮电部门及其所属企业收取的电话号码刊登费等收入应按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征收营业税。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公用电话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1997年10月11日国税发(1997)1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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