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策法规库>其他法规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确认建筑安装企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通知

【时 效 性】 厦地税政一[2000]4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2
【法规层次】 104 【文  号】 全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外税分局、稽查局、计算机中心:

    最近,有一些基层局询问建筑安装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认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建安施工企业采取预收备料款或项收工程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天。

    二、建交施工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业务未收到工程款的,不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其实的当天。

    三、本规定自2000年1年1日起执行。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