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厦地税政一[2000]4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2 | |
【法规层次】 | 104 | 【文 号】 | 全国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外税分局、稽查局、计算机中心:
最近,有一些基层局询问建筑安装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认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建安施工企业采取预收备料款或项收工程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天。
二、建交施工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业务未收到工程款的,不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其实的当天。
三、本规定自2000年1年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