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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管理工作的通知

【时 效 性】 内国税计字[2000]45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车辆购置税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内蒙古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确保车辆购置税如期开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放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的紧急通知》(国税函[2000] 757号)要求,现将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的管理事宜通知如下:

    一、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是依法缴纳车辆购置税酌车辆凭完税证或缴款书开具的具有公示力的法定凭证,每车一证,随车携带,以备检查。

    二、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分汽车、摩托车、挂车、农用车、电车和免税车6种,分别适用于购置不同车种的单位和个人。

    三、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发,逐级下发至旗县级国税局。

    四、全区各级国家税务局的计划统计部门负责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的管理工作,其具体领发、保管、使用、结报缴销、销毁、核算、报表、检查等管理暂参照自治区国税局印发的《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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