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评估增值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4]5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评估增值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