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鲁地税函[1999]326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9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山东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个人股东账户资金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1999]69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做好个人股东账户资金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宣传、解释工作,确保政策执行到位。
二、加强个人股东账户资金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工作,对尚未建立代扣代缴关系的证券经营部门,要抓紧明确其扣缴责任和义务,建立代扣代缴关系,保证税收及时入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