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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关于边远山区乡镇各级财政投入的小康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

【时 效 性】 京财农[2000]403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20 【文  号】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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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山区(县)财政局、山区办: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整顿财政周转金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9〕1号)和《关于清理整顿部门有偿使用资金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财预字〔1999〕56号)及《北京市清理整顿部门有偿使用资金实施意见》(京财资〔1999〕413号)的精神,现就清理后的各级财政投入的小康资金的使用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资金使用的原则

    各区县要认真执行《关于边远山区乡镇小康资金清理意见的通知》,对已收回的各级财政投入的边远山区乡镇小康资金必须进行专户储存,必须无偿用于本乡镇广大农民增收致富项目,重点用于低收入村、户生产性项目补助,不得用于非生产性开支。

    二、资金的使用与监督

    (一)各区县政府要结合《关于边远山区乡镇小康资金清理意见的通知》京财农(1999)1777号文和本通知精神,根据本区县的实际情况制定回收后的各级财政投入的小康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二)各区县政府每年12年月底向市农委和市财政局上报资金使用情况及取得的脱贫效果。市农委和市财政局将在年底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专项检查。

    (三)在检查中发现乡镇政府挪用资金的,由区县财政部门将资金收回,统筹安排,继续用于扶持本区县低收入村、户发展生产。

    三、本通知由市农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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