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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过路过桥费收入征税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黑税联字[1995]3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2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黑龙江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按照文件规定,对过路过桥费收入一律征收营业税。黑财综字[1994]140号文件关于过路过桥费收入免征营业税的规定停止执行。

    为了加强过路过桥费的管理,今后交通部门收取过路过桥费时,一律使用省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的《黑龙江省服务业定额统一发票》。原有的票据可使用到1995年6月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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