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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黄金微粒金原矿征收资源税的批复

【时 效 性】 云地税一字[2000]3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3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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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红河州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金平县黄金微粒金原矿如何征收资源税问题的请示》(红地税一字[1999]10号)收悉。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及省政府同意,对凡在我省境内开发利用黄金微粒金原矿的单位和个人,一律按“其它有色金属矿原矿”的税目归属,由当地地税征收机关根据纳税人的实际情况在2.00-3.00元/吨或立方米的税额幅度内计算征收资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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