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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烟草 石油行业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内国税所字[1999]25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8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内蒙古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税局:

    近接一些地区有关烟草、石油行业的企业所得税业务问题的请示,经研究,现明确如下,望遵照执行。

    一、因烟草行业实行工效挂钩工资制度,所以,如果烟草行业编外人员工资,纳人工效挂钩工资方案,准予其按规定在税前扣除;否则,应作纳税调整。

    二、各盟市石油分公司上缴给内蒙古自治区石油总公司的成品油管理费(20元/吨)、油品中转费(45元/吨)属价内收费,内蒙古自治区石油总公司已进企业当期损益,所以准许各盟市石油分公司1998年度在税前据实扣除。

    依据上述原则,各旗县石油支公司上缴给盟市石油分公司的成品油管理费(10元/吨)、油品中转费(45元/吨),准许在1998年度税前据实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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