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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地上建筑物土地增值税征收问题的批复

【时 效 性】 国税函[2010]347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175 【实施日期】 土地增值税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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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转让地上建筑物土地增值税征收问题的请示》(厦地税发[2010]1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对转让码头泊位、机场跑道等基础设施性质的建筑物行为,应当征收土地增值税。

  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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