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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放五种发票印制权限的通知

【时 效 性】 湘地税函[1996]236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15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湖南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1996 年12月23 日,湘地税函[1996]236 号发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

    为搞好全省地税系统发票印制管理,理顺发票管理关系,充分发挥发票的管税作用,根据前段发票管理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对《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地税发[ 1995 ] 002 号,以下简称通知)中部分内容进行修改,现将修改内容通知如下:

    原通知中规定联运行业统一专用发票(用于联运行业收费)、公路运输整车货票(用于公路整车货物运输收费)、公路运输零担货票(用于公路运输零担货物收费)、水路货物运单(用于水路货物运输收费)、广告业发票(用于广告业收费)五种发票由省局统一审批印制,现改为由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批印或印制。其它规定不变,请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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