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皖国税发[1999]117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安徽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亳州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全省换发税务登记证工作已全面展开,为了切实减轻纳税人的负担,依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字[1993]193号《关于核定税务登记证件收费标准的批复》和省物价局、省经贸委、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纠风办皖价行费字[1998]220号《转发国家计委等六部门关于对企业实施改革改组改造过程中的有关收费实行减免的通知》规定,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决定:
一、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经营的,免收换证工本费;
二、对改革、改组、改造过程中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减按10元的标准收取换证工本费;
三、其他个体工商业户,减按30元的标准收取换证工本费;
四、1999年1月1日至6月30日新办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减按20元的标准收取换证工本费;
五、除上述以外的其他各类纳税人,仍按40元的标准收取换证工本费。以上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地不得借机搭车收取其他费用,不得加收打印费等。为保证上述规定得到落实,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将在换证后分别对各地的收费情况进行一次抽查,对违反规定者进行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