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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水利水电工程总公司、西安电力机械制造公司等十家公司所属企业1997年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

【时 效 性】 陕国税函[1998]54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8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陕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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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西安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水利水电工程总公司、西安电力机构制造公司等十家总公司1997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管理费标准的通知规定,由你局负责征收管理的各总公司所属驻西安企业1997年度向总公司上缴管理费的标准(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西安电力机构制造公司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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