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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重新明确委托加工业务“工缴费”退税率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晋国税进发[1997]26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15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山西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各出口企业:

    关于外贸企业委托生产企业加工货物,其支付的工缴费部分的退税率为14%的问题,现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规定,执行时间从1995年7月1日起至1995年12月31日止。1996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委托加工业务,其工缴费部分仍按调整后的退税率9%计算退税。以前的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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