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晋国税进发[1997]26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15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山西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各出口企业:
关于外贸企业委托生产企业加工货物,其支付的工缴费部分的退税率为14%的问题,现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规定,执行时间从1995年7月1日起至1995年12月31日止。1996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委托加工业务,其工缴费部分仍按调整后的退税率9%计算退税。以前的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