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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辽地税个[1998]42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9
【法规层次】 109 【文  号】 辽宁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计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号)转发给你们。我省对营销员(非雇员)的营销费用按15%扣除,并从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执行。以前的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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